1、寄賣行的具體經營範圍:名牌珠寶、手表、皮包、高檔工藝品、二手奢侈品和書畫藝術品等寄賣及代購業務。目前寄賣行業是我國近年來逐步發展起來的壹個新興行業。隨著人們理財意識的提升,讓閑置物品尤其是高檔、奢侈品再次流通的需求越來越大。
2、寄賣行,之前屬於行政特批行業,跟目前的旅館業、印刷業等同屬於特種行業,但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寄賣行在前幾年已經取消了行政特批手續。國家對寄賣行業的監管也相對寬松。另外,“寄賣行”也不是“典當行”的變相提法,兩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別。
3、寄賣行指是物品所有者委托寄賣行代為銷售,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寄賣行沒有物品的所有權,只有物品在寄賣期間的管理權,即物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寄賣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後,從中收取壹定數額的服務費用。不買斷、不現場放款。
寄售行依照相關法規不允許經營的範圍:
1、不允許經營黃金、鉑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購或者寄售金銀制品、金銀器材”。第六章獎勵與懲罰第31條第4款“違反本條例第22條規定未經批準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範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克扣余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2、不允許經營機動車和房地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41、42條規定,機動車輛、房地產抵押物品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對此,機動車及房地產登記部門,對於寄售行經營行為已確認為不屬於協助登記的許可範疇。
3、不允許經營有價證券或股票。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許可經營有價證券或股票的企業,必須是經國家商務部、公安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批準設立的典當公司,具有國家商務部頒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地市級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工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註冊資金必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
4、不允許掛有“典當”字樣進行經營。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其它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機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個體戶寄售行經營範圍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