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 解除合同?的原則。
民法典之前,情勢變更制度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即“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沒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壹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