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對私營企業的規定是總則性的,而且其立法層次低於《合夥企業法》等特別法,這種法律位階等級上的矛盾及我國不需要制定私營企業法典的現實,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憲法對私營企業從不承認到限制發展和鼓勵發展的轉變,決定了以身份為立法標準。以限制私營企業發展為宗旨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應當廢止。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對私營企業的規定是總則性的,而且其立法層次低於《合夥企業法》等特別法,這種法律位階等級上的矛盾及我國不需要制定私營企業法典的現實,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憲法對私營企業從不承認到限制發展和鼓勵發展的轉變,決定了以身份為立法標準。以限制私營企業發展為宗旨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應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