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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警察分為哪五大系統

我國的警察分為五大系統,分別是公安系統(最高機關是公安部)、監獄/勞教系統(最高機關分別是司法部監獄局和司法部勞教局)、國家安全系統(最高機關是國家安全部)的人民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檢察院司法警察,兩者的最高機關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局。

其中由公安部領導的公安系統、國家安全部領導的國家安全系統、司法部領導的監獄勞教系統的警察是民警,民警行使行政執法權和部分司法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局領導的是法警,法警行使司法權、沒有行政執法權。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