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
5、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壹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
公平原則是平等原則的對立物,民法以追求形式平等為原則,以追求實質平等為例外;當遵循平等原則會產生嚴重的是指不公平時,在法定的例外情形,適用公平原則予以糾偏,合理確定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免造成對實質公平的過度違反,公平原則只能適用於法定的例外情形。公平原則的彈性強。不同的討論對象,不同的案件,即使是同類案件,都會引起不同的公平判斷。其次,不同的人,對同壹討論對象,同壹案件,會產生不同的公平判斷。最後,公平原則彈性強說明公平的內涵和外延相對而言不太確定,在適用時應十分慎重。法官在適用公平原則時尤其要謹慎,應保持“謙抑”,不能“任性”,不能隨意用自己的公平觀念去否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公平原則首先是立法原則,民法條文的制定、規則的設定都應以公平原則為指導。公平原則也是解釋原則,如果民法規定較為模糊或意思較難確定時,也應本著公平原則予以解釋。公平原則還是適用原則。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適用民法條文時,也應遵從公平原則。只有在缺乏明確規則的情況下,才適用民法基本原則。相對於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而言,公平原則的內涵更為豐富,在適用上也應更為謹慎。從某種意義上講,公平原則應作為最後的依據,在其他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均不適用,而不對當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將明顯有違社會公平正義的情況才宜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