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背書,是指載明了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和本票必須記載收款人的名稱,否則匯票和本票無效;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票據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所以,我國的票據壹律實行記名背書的方式,要求出票時明確記載收款人的名稱,轉讓時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使票據流通所有的經手之人,在票據上都有比較確切的記錄。如果背書時只記載背書人名稱而沒有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就會造成背書的不連續,影響其後的持票人的票據權利。
指示提單壹經背書即可轉讓,意味著背書人確認該提單的所有權轉讓。記名背書除同空白背書需由背書人簽章外,還要註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如被背書人再進行轉讓,必須再加背書。
指使提單有憑托運人的指示,憑收貨人指示和憑進口方銀行指示等,則分別需托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背書後方可轉讓或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