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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表有什麽規定

食品配料表的規定:

1.配料表中不可以只標示添加劑功能,如“著色劑”“增稠劑”等;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要按照GB2760規定的功能標註。

2.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註。

食品標簽配料表該如何正確標示?

各種規定需要整明白食品標簽配料表的標註規定涉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這些法規標準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

配料標示的壹般要求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如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選用其壹,或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如:有國標的配料,鹽應標註“食用鹽”、醬油應標註“釀造醬油、配制醬油”、雞精應標註“雞精調味料”等。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壹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1.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劑項”,其標示原則就有四項:壹是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

二是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食品添加劑項外標註。

三是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帶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如:“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脫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為復合配料醬油帶入,並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故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

四是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註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壹壹標識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在配料表中標示。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

2.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復配食品添加劑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壹品種食品添加劑(可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

復配食品添加劑命名原則:

壹是由單壹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復配而成的,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復配防腐劑”“復配著色劑”。

二是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終端食品類別名稱,即“復配”+“食品類別”+“GB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配面包乳化酶制劑”。

三是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可以在食品添加劑項下將其每種復合成分與其他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並進行標註。

3.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或原衛計委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可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壹方式進行標示:

壹是標示化合物名稱;

二是標示營養素名稱或化合物名稱;

三是標示營養素名稱

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GB2760中規定的名稱;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GB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4.復合配料的標示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就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壹個食品名稱為“鹽_雞”的產品,由於鹽_雞料沒有相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配料標示應為“雞、鹽_雞料(食用鹽、谷氨酸鈉、玉米澱粉、 沙姜)”。

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後加括號,並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復合配料中在最終產品不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無需標示。如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產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則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標示。

5.配料的定量標示

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應標示配料含量的情形: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就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高鈣、富含氨基酸。如果在食品標簽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如:標簽上強調“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

6.其他壹些特殊配料的標示

食用菌種的標示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標註菌種名稱,可同時標註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根據《通則》和《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的規定,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植物油作為配料時,可選擇下列形式之壹標示:

壹是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葵花子油”“棕櫚油”“大豆油”等。也可以標示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的植物油構成,就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二是標示為“植物油”和“精煉植物油”,並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就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並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如”食用氫化棕櫚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