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1、言論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對於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通過語言或文字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從某種意義上講,壹個國家言論自由的程度,從壹個側面反映該國民主程度。當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同樣以不危害國家、社會安寧、不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尊嚴為原則。2、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會群體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書籍、報刊、廣播、電視等出版物系統,表達思想、意見、願望、要求的權利。它與言論自由的區別在於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來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言論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言論出版自由必須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正確行使。3、結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壹定的宗旨而組織或者參加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發展和補充。所謂結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壹定的宗旨或目的,組織或參加某種社會團體。4、集會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壹定場所,研究大家***同關心的問題,並發表意見或舉行某種活動的自由。集會和結社都是多數人聚集在壹起討論問題,表達意願的活動,但兩者是有區別的。集會是臨時性的聚集,結社是長期性的結合,並且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5、遊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持標語、旗幟等標誌,在公***道路、露天公***場所列隊行進,表示某種慶祝、紀念或抗議、聲討等強烈的***同意願的自由。6、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公***道路、露天公***場所,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某種抗議、義憤的情緒,並表示自己的力量和決心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