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所得和違法所得的區別
犯罪所得和違法所得的區別體現在二者的法律概念不同。犯罪所得就是因實施犯罪行為所獲得的利益,這種利益既可以是物質性利益,如常說的“贓物”、“贓款”,豪宅、高檔轎車、珠寶,也可以是非物質性利益,如毀損他人名譽、損害他人的精神健康。違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對人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即實施了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獲利額。在司法上,對於判刑確定的不法所得,大多會沒收,或加征罰鍰。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會被視為受益人,而視同***犯。
二、犯罪所得怎麽退贓款
退贓款流程是: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贓款贓物全部隨案件移交給有關級別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2.對已結案的案件,贓款贓物通過有關部門上交國庫;
3.將贓款贓物依法退還給有關受害人、受害機構或者單位。犯罪過程中涉及的壹切違禁品或者為犯罪行為準備的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這些沒收的財產應當登記並上繳國庫。任何私人或者機構都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處理。
退贓款即贓款退還,壹般指犯罪分子將其在犯罪過程中非法所得的所有贓款或者贓物退還給被害人或者相關被害單位以及依法上交給有關司法機關的行為。犯人在犯罪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壹切違禁品或者本人為了實施犯罪行為所準備的財物,法院依法進行沒收,並且將這些沒收的所有財物都需登記入冊上繳國庫,任何私人及機構都不可擅自挪用和自行處理。
三、犯罪所得孳息是否應予以收繳
違法所得是應該追繳的,而違法所得的孳息也應該追繳。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應當視為前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第壹款規定的“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