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代經營活動客觀存在著內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的矛盾,而自然環境中的許多要素,如空氣、水體、綠地、森林等又不能分割使用和等價交換。因此,為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國家有權也有義務用收取環境保護費的方式,抑制對自然環境的破壞。
從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環境保護費將改為環境保護稅,並交由地稅系統征收,在稅收征管方面,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環保部門配合,開啟“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享”的稅收征管模式,有利於企業承擔主體責任,部門形成監管合力。
環境保護費改稅後,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在征稅對象上,環保稅與目前的排汙收費項目相當,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四類應稅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