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限制高消費人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四條:限制高消費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強制執行程序先於列入失信名單,被列入失信名單前提是執行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列入失信名單的後果有兩種,壹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且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程序終結;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等待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執行。限制高消費是指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假如壹個人成為失信執行人,那麽有很大概率會被限制高消費行為,成為限制高消費人員。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上述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