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來源於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壹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
國會法案由美國憲法授權美國政府所制定頒布的成文法。當議案在國會兩院以簡單多數的得票通過,接著再由總統簽署後即完成立法,並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在頒布成為聯邦法律之前,議案必須通過參眾兩院的半數投票同意後,再經總統簽署。
經國會參眾兩院認可的成文法或決議文(resolution)必須經過以下任壹程序才可成為法律:
美國總統的簽署、在國會開議期間,總統收到法案後十天內不作為(不做任何回應,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總統否決後由國會於會期內發起再審(法案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總統的否決)。 經由前兩種程序通過的法案將由總統「頒布」(promulgation)實行。若法案是經由第三種方式通過,最後再審期間國會的監票委員負責頒布法律。
在美國憲法的規定中,若總統在時限內未對議案或決議文表示意見並交還國會,議案將自動成為法律;然而,若國會在這段期間內休會,那議案便會被廢棄且無法發起再審(參見:口袋否決)。此外,若總統在國會會期間否決了議案或決議文,再審成功的條件需要獲得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
成為法律的國會法案會列在《美國聯邦法律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和民間私人出版的《美國法典》相較,幾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
所有國會法案都不得違反憲法,也不得超越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否則美國最高法院將能夠宣布法案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