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6點至晚上10點可以進行施工作業,噪音不得大於70分貝;晚上10點至次日早上6點可以進行施工作業,噪音不得大於55分貝。夜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除外。 國家規定的裝修時間也是分時間段的,上午的8到12點,下午2到4點,其它時間不能施工,且周末、節假日也是不能施工的。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違反建設工地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未經許可擅自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或者不遵守作業時限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未經許可處置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汙染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沿途丟棄、遺撒,汙染路面的,責令運輸單位采取補救措施,並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專業作業單位及時清除,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4、車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線路行駛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建築工地施工時間壹定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需要連續作業的,壹定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如果需夜間連續作業的,壹定要公告附近居民,以防引起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