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我國職務發明的定義及其判定條件如下: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梁歷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1、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雇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壹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伍爛粗蔔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余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橡汪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範世橘森圍作為劃分標準。綜上所述,現在不少職工會在工作過程或者崗位上搞發明創造。作為單位,建立職務發明利益分配機制可以鼓勵職工,如果發明給單位帶來壹定的經濟價搜畝值,單位應該對職工物質補償,單位想回收發明專利,需要得到職工的授權許可,在這個過程中,對職工利益的保障比較重要。
職務發明簡介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在專利法中,這種關系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原則上,這壹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