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公定力的制度表現及其例外如下:
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對於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壹事項重新作出行為;對於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公定力的內容
1、公定力的發生前提
公定力發生在行政行為作出之後,並且行政行為壹經成立即具有這種效力。也就是說,行政行為如果沒有最終形成,便無公定力可言。它應當是壹種客觀存在,並不取決於人們的主觀意願,只要行政行為具備成立所需的全部要件而最終成立,它便隨之存在。
2、公定力的適用對象
公定力是壹種“對世”的效力,並不僅適用於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而應當適用於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因此,它表現為壹種尊重義務,行政主體和相對人雙方應予尊重,而且要求壹切機關、組織或個人對行政行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
3、公定力的本質特征
公定力是壹種經推定的法律效力,它並不意味著行政行為的真正合法與否,只是保證了行政行為效力在程序上的不問斷性。因此,行政行為在經法定程序由有權機關推翻前,都應對其作合法推定,任何人都必須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