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2、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3、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4、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擴展資料:
政府采購功能:
1、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率。實踐證明,政府采購制度是壹種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公開透明的采購制度。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采購壹般資金節約率在10%以上。
2、加強宏觀調控。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的作用的發展國民經濟和促進實施政策,如保護國內產業,保護環境和支持欠發達地區和中小企業,有必要制定政府采購法律。
3、積極的政府采購市場經濟主要體現在:政府正常經營所必需的商品、建設項目和服務的政府采購,由政府自產自建、自辦自辦向全方位的市場開放轉變,極大地激活市場經濟;
4、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促進了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行,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產品競爭力等,也促進了市場經濟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