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由股東組成,代表公司的所有股東行使權利。其主要職責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的改制和合並、決定資本構成和利潤分配方案、審議並通過公司章程等。具體來說,股東會的職責和權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1. 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指公司的業務重組、增資擴股、大額投資等重大事項,需由股東會審議並且經過多數股東同意。2. 任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解聘、撤換等,都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3. 監督公司管理層:股東會可以通過質詢等方式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公司的經營行為合法、規範。4. 修改公司章程:指對公司章程的核心條款進行修改,如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等。5. 分配利潤:股東會決定每年度公司的凈利潤如何分配,例如留作公積金、派發股息等。
股東會的議事程序是什麽?股東會議事程序主要包括三個環節:提案、討論和表決。提案是指提出議題,討論是就議題展開辯論和集體商討,表決是就議題進行投票表決。股東會的表決方式包括無記名投票和記名投票兩種形式。在無記名投票中,股東可通過向主席或監票人舉手、口頭表決等方式發表意見,主席或監票人統計票數,以決議結果為準;在記名投票中,股東需書面投票並簽字確認,或通過電子表決系統進行投票。
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和權限包括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和任免高層管理人員等。股東會議事程序包括提案、討論和表決三個環節,表決方式包括無記名投票和記名投票兩種。作為公司的管理層,應該密切關註股東會的變化和動向,確保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壹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