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暴是指在對方不同意或沒有理會對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強迫或威脅對方發生性交行為。
2、強奸是對受害者身體及尊嚴的淩辱,壹些進行強奸的男子亦可能帶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強奸通常會給受害人帶來肉體和精神上的嚴重打擊。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分子對被害婦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打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強奸罪中的暴力可以是故意致人重傷的暴力,亦可是行為人故意使用暴力導致婦女重傷,然後實施奸淫行為的,也成立強奸罪(致人重傷的結果加重犯)。從客觀上說強奸罪的暴力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的暴力。
脅迫手段的實質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犯意。行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屬於脅迫。行為人對婦女說“如果不同意性交自己就自殺”的不成立強奸罪。脅迫的手段多種多樣,既可以直接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