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