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團之間,在利益、規模、結構和活動方式上是多樣化的,但壹般地說,某壹利益集團往往關心的是影響與某壹具體問題相關的政策。不同的利益集團對同壹個政策,常存在著相互矛盾的理解與追求,因此政府就有必要從相互沖突中進行選擇。任何壹個利益集團都會對政府機構施加壓力和影響,並在相互競爭中逐步實現平衡。平衡的結果,集中反映了各利益集團之間的相對影響力。壹旦這種影響力發生了變化,公***政策也隨之變化。任何時候,公***政策都反映了占統治地位的那些集團的利益。利益集團對決策的影響由若幹要素決定,如集體成員的數量、集團擁有的資金和其他資源、集團內部的凝聚力、集團的社會地位、領導能力的大小與組織結構以及與決策者的關系等。
集團是個人的某種集合,個人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只有在當他是某壹或某些集團的參與者或代表時,才能體現出來。通過集團,個人在政治上才是重要的,才能獲取到他們追求獲得的政治優先權。由於各利益集團也並非絕對對立,所以會有許多各種復合成員,他們必屬於多個集團,起到了在集團間緩和矛盾的作用。總之,從集團模型看來,集團是個人與政府間發生聯系的紐帶,集團間的互動是政治生活中的基本特征。作為壹種政治行為,這種體現了個人的願望和利益間的集團的互動性,將不斷地影響著政府制定公***政策的動機。
按照集團決策模型的理解,政府在制定政策過程中,完全處於被動地位。因為立法機關只能為集團的鬥爭擔任仲裁,認可獲得成功的聯合體的勝利,並且以法令的形式記錄投降、妥協和征服的條件。每壹個法令都代表著妥協結果,因為調節集團間利益沖突的過程,是壹個審議和取得妥協的過程。任何壹個立法機關的決議事項,往往代表了投票時相互競爭著的團體之間力量的構成。受某種規章限制的行政機關之所以要建立,是為了用來執行經立法部門談妥和批準的協定。而司法機關,則像處理民事的官僚機構壹樣,是維護那些已確定了的制度的工具。
由此可見,集團決策模型過分誇大集團的重要性,既低估了決策者在政治過程中所起到的獨立的又富有創造性的作用,又沒有充分認識到政治生活中其他因素的重要影響。但這種模式把註意力集中到決策過程中集團的作用上,並以此去認識、分析和處理具有利益沖突的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行為,從這點上講是富有啟發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