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3.4. 1條,符合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地下水監測:①地下水位升降影響巖土穩定時;②地下水位上升產生浮托力對地下室或構築物的防潮、防水或穩定性產生較大影響時;③施工降水對擬建工程或相鄰工程有較大影響時;④施工或環境條件改變,造成的孔隙水壓力、地下水壓力變化,對工程設計或施工有較大影響時;⑤地下水位的下降造成區域性地面沈降時;⑥地下水位升降可能使巖土產生軟化、濕陷、脹縮時;⑦需要進行汙染物運移對環境影響的評價時。
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3.4. 1條,符合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地下水監測:①地下水位升降影響巖土穩定時;②地下水位上升產生浮托力對地下室或構築物的防潮、防水或穩定性產生較大影響時;③施工降水對擬建工程或相鄰工程有較大影響時;④施工或環境條件改變,造成的孔隙水壓力、地下水壓力變化,對工程設計或施工有較大影響時;⑤地下水位的下降造成區域性地面沈降時;⑥地下水位升降可能使巖土產生軟化、濕陷、脹縮時;⑦需要進行汙染物運移對環境影響的評價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