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藥品經營許可證:確保所經營藥品符合質量規章制度;配備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企業及相關負責人遵守法律法規;擁有合適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衛生環境;具備滿足當地消費者需求的能力,確保藥品24小時供應。
2. 營業執照:企業合法註冊所需證件。
3. 中藥藥劑師證:至少壹名中藥執業藥師,確保提供專業的藥品服務和咨詢。
4.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和執業資格證明、個人簡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等。
中藥店的經營範圍:
1、中成藥銷售:指經過加工、制劑的成藥產品,如片劑、膠囊、丸劑等;
2、中藥飲片銷售:指中藥材經過炮制後的片狀藥材;
3、中藥材銷售:指未經加工或簡單加工的草藥、根莖、果實等原材料;
4、保健品銷售:指具有保健功能的非藥品類產品;
5、醫療器械銷售:指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產品,如針灸用品等。
綜上所述,開設中藥店需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證以保證藥品質量和合法經營,營業執照以證明企業合法註冊,中藥藥劑師證以確保專業服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和簡歷,以滿足法規要求和提供全面的藥品供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