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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行的四種刑罰

壹、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有什麽

1、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如下: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專門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限制其壹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

(3)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壹)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二、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對八種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

2、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兩種罪過形式;

3、犯罪客體。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4、犯罪客觀方面。是刑法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以及由此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