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後答疑是人民法院為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判決、裁定內容以及從法律上正確把握和對待裁判結果,針對當事人就認定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問,采取由原承辦法官進行答疑的壹種司法便民措施。
(壹)辦案法官判後答疑是塑造人民法院司法權威、以公正促和諧的迫切需要。受文化水平與生活背景影響,當事人對法律和裁判的理解總是有限的,即便壹份公正的判決,當事人也有可能對專業性較強的法律用語不理解,如果不作解釋說明,司法公正就難以彰顯。因此,推行法官判後答疑制度尤為重要。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的任務不單單是對案件作出裁判,而且要通過審理案件來維護社會主義的法治和社會秩序。要實現這壹目的,人民法院必須讓訴訟當事人、訴訟參加人和社會上的其他人理解裁判的依據和理由,自覺接受裁判的結果,更為重要的是,當事人對判決有疑義不能服判的,提出上訴的更應該讓他們理解裁判的依據和理由,自覺接受裁判的結果,服判息訴。同時,讓他們了解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以提高公民遵守法律的意識,促進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
(二)法官判後答疑是節約審判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提高訴訟效率的有效途徑。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表明,在涉訴信訪中,法官裁判確有錯誤的屬少數,當事人無理取鬧的也屬個別,多數屬於法官裁判後未能顧及當事人的疑問,解釋、說明不力而造成的。當事人來院申訴、上訪時,負責信訪的法官在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實和審理過程的情況下接待,往往造成案件重復處理和審判資源的浪費。推行法官判後答疑制度,能夠及時處理當事人對裁判的疑慮,從而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提高訴訟效率。
(三)法官判後答疑是預防上訪纏訴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涉訴信訪問題已經成為法院頭疼的大問題,審判案件的法官“重裁判、輕息訪”,導致了高比例重復上訪、纏訪。推行法官判後答疑制度,能夠幫助當事人正確、全面理解法院生效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其服判息訴,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這是從根本上減少重復申訴、申請再審,從源頭上預防涉訴信訪,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的有效途徑。
法律依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判後答疑的若幹規定(試行)》
第壹條 判後答疑的適用對象為不服本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於裁判文書生效後半年之內首次來院申訴的案件當事人。
第二條 判後答疑的接訪法官壹般為案件原承辦法官,立案庭信訪工作人員協助接訪,書記員負責記錄。當事人明確拒絕原承辦法官接待的,應由庭長或庭長指定人員接待。
第三條 立案庭信訪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來訪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後,認為符合判後答疑條件的,應當立即聯系相關審判庭負責人安排答疑。
第四條 相關審判庭應積極配合,及時確定法官進行答疑。如無法安排當即答疑的,應通知立案庭,由信訪工作人員向來訪人說明情況並留下申訴材料,告知來訪人將為其安排預約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