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通知”提到,新修訂的《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試行)》(晉建市規字〔2021〕17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於12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實施辦法》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做好新舊《實施辦法》過渡
各級住建部門要抓好新修訂《實施辦法》的落實工作,近期要組織本地保證人進行壹次政策宣貫,重點就新修訂內容進行解讀,並持續做好工程擔保推廣。《實施辦法》修訂前已登記公布的保證人,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按照修訂後的保證人條件提出登記申請,符合要求的,省廳予以公示。在上述日期前未提出申請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保證人,自2022年3月1日之後不得承攬新的工程擔保業務。
二、規範保證人登記工作
各設區市住建部門(含綜改區,下同)負責受理並審核保證人首次申請提交的相關資料。保證人首次申請登記需登錄“山西省建設工程保證擔保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點擊新用戶註冊,按照要求上傳相關材料。並將以下材料交至設區市住建部門:
(壹)擔保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保證人申請表;
2.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代償準備金托管協議;
4.中、高級工程序列技術人員及註冊人員身份證、職稱證、社保、聘任合同等資料;
5.業務操作規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保證人申請表;
2.開展工程擔保、工程保證保險業務的書面授權;
3.業務操作規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4.6名及以上中、高級工程序列技術人員身份證、職稱證、社保、聘任合同等資料或與具有壹項甲級以上設計、監理等行業資質企業的合作協議等能證明企業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開展工程款支付、施工單位履約、預付款、工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業務的還需提供此材料)。
三、強化保後管理跟蹤服務
為進壹步強化保後管理跟蹤服務,省廳根據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對《保證擔保保後管理手冊》(以下簡稱《保後管理手冊》)進行了重新修訂(詳見附件)。保證人應嚴格按照《實施辦法》要求逐月規範填寫《保後管理手冊》,其中“履行情況評估表”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人員的蓋章(簽章)要真實、齊全,“跟蹤服務記錄”內容要詳實,切實反映現場工作情況。保證人在擔保責任解除期滿20日內,應將《保後管理手冊》上傳至“信息平臺”,采用分段滾動的,在每段滾動期滿20日內,應將反映分段滾動解除情況的“履行情況評估表”“跟蹤服務記錄”上傳至“信息平臺”,當擔保項目解除全部責任時,要上傳補齊完整的《保後管理手冊》。
四、加大管理檢查監督力度
(壹)嚴格審核管理。保證人應確保保函在簽訂後15日內送至項目屬地住建部門保管,並將相關信息上傳至“信息平臺”。項目屬地住建部門要強化保函的保管、“信息平臺”登記和審核工作,要對屬地項目和保函情況進行臺賬化管理,切實做好保函信息的審核工作,重點對保證人擔保額度、擔保類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審查,防止保證人超能力超範圍擔保。切實提高擔保工作的項目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省廳將通過“信息平臺”對各市擔保保函替代率進行考核。
(二)加強動態監管。各級住建部門要嚴格落實《實施辦法》要求,重點加強保證人經營狀況、代償準備金存儲情況、保後管理服務的動態監管,凡發現涉及《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的,要督促保證人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不得承接新業務,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送我廳。
(三)強化信用導向。對保證人未按保函約定承擔代償責任、被保證人拒不支付代償賠付,各級住建部門要依法依規將有關不良信息及時上傳“信息平臺”,並向全社會公布。引導企業擇優選擇保證人,促進我省工程擔保市場持續向好發展。
各地在工作推進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我廳聯系。
聯系人:王文仲 ?趙 ?巖
聯系電話:0351-3071242 ?358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