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所以,妳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明到房屋登記機構繳納有關費用並領取產權證書。
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壹印制、編訂有統壹的編號,在全國使用;登記證明中,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和預告登記證明也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壹監制下印制。房屋權屬證書應當發給權利人。登記證明應當發給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人、登記申請人。發證時應當請領證人檢查壹下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上所載明的各登記事項是否準確,如有問題應及時解答或解決。發證應當有記錄,並由領證人和發證工作人員簽字、註明領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