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條例的適用範圍與主要任務
《陜西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適用於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其主要任務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規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與執法,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
二、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條例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和建設,並與城市發展相協調。各級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加強公***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確保市容環境整潔。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三、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與監督
條例明確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主體和職責,規定了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制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巡查和整治,及時發現和處理環境衛生問題。對於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四、公眾參與與宣傳教育
條例強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需要公眾的廣泛參與和支持。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環保意識和文明素質。同時,鼓勵市民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和管理,***同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
綜上所述:
《陜西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陜西省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法規。它明確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適用範圍、主要任務、設施建設與管理、管理與監督以及公眾參與與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內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為市民創造宜居的生活環境。
法律依據:
《陜西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條規定: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部門協調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規定: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關組織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規定: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統籌安排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布局,並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資金的來源,可以采取政府投資、受益者出資、社會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