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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支持信賴利益的規定

合同簽訂時信賴利益的保護,指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是締約壹方對對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賴,對信賴利益的賠償應當恢復到假如沒有信賴對方時的狀態。為您詳細介紹。

壹、合同簽訂時信賴利益的保護原則

1、合同簽訂時信賴利益的保護原則,是指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是締約壹方對對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賴,對信賴利益的賠償應當恢復到假如沒有信賴對方時的狀態。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合同簽訂時信賴利益的保護原則的不同階段

在合同談判中由於談判的進程不同,對信賴利益保護的程度亦不同,可將合同談判階段可細分為三個小的階段:

(壹)在合同談判的初始階段

合同談判階段雙方當事人尚無信賴可言,因此沒有保護信賴利益的必要,任何壹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時終結談判,並不需要賠償信賴利益。如果壹方已經支了了費用,那也是必要的商業成本。

(二)合同談判的持續階段

雙方已經就實質性的合同條款進行磋商,已經有了初步的信賴利益,如壹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害就應當賠償實際費用。

(三)如果雙方的信賴已經達到了很高的程度,並且已經形成預約關系時,即進入合同談判的最終階段

此時如果壹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終止談判,受害方的利益就不僅限於支付的直接費用,而應當包括機會成本損失。信賴利益保護還被視為公法的壹項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如果該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相對人基於對行政行為信賴的利益損失應得到補償,但相對人造成的無效或撤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