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部應當自收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核查報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
5.司法部應當自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6.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組織發放,並將相關情況載入檔案。
按照規定期限不能完成審核認定的,經司法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統壹告知申請人。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報名時申請享受放寬地方政策、成績合格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