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典哲學中的名與實是說的什麽?拜托了各位 謝謝
中國古典哲學 之 名實 “天地及由其所產生的壹切皆是物。物以其物質存在本身為限而不超出物的本體,這便是實。實以其實質充滿於物的實在而不顯出空缺,這便是位。實壹旦離開它本應處在的位,便不在其位。處在本應屬於的位,就叫作正。應當用正來矯正不正的位,而不是以不正的位使之固定化。所謂正位便是矯正實;矯正了實,名也就正了。”(《公孫龍子·名實論》原文:天地與其所產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實以實其所實而不曠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實也 ;正其所實者,正其名也。) 中國古典哲學中名實概念是如此重要,以至先秦諸子幾乎家家都將它作為探討的主要題目。現代國人對這個概念遺忘得是如此徹底,當他們滿懷希望的引進西方的諸多概念條文的時候,對於後面的“實”則不甚了了。那些西化概念在中國變了形,中國西化知識分子的儒家士大夫本性馬上暴露出來,用儒家泛倫理的邏輯將之歸結為道德問題,然後就是靈魂改造之類的玄虛了,當然其中不乏對國人素質的歷史性抱怨。 中國古典哲學中名實的本質是壹種責任體系,如果不了解這壹點,就不能理解為什麽先秦學者對它如此重視,不厭其煩地討論這壹主題。谷斌、張慧姝、 鄭開在註《黃帝四經·道法》“刑(形)名”時說:“有關形名(名實)關系問題的討論,在先秦哲學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形名(名實)關系的論題之下,各家不僅討論了事物的名稱與事物的對應關系,而且還進壹步討論了人的名分、地位與社會等級制度之間的關系。因此,形名(名實)之名,不僅指事物的名稱,還包括有人所擁有的名分、地位之義;形也不僅指事物的形體,還包括等級制度以及由之規定的人應有的名分、地位之義。因此,名不正、名實不符,不僅指事物的名稱與事物不相符合,還包含有人所擁有的名分、地位與既有的社會等級制度的規定不相符合之義”。 上面的解釋註意到了“名”包括社會橫向的和縱向的分層,也註意到了“實”所包含的權利,但忽視了“實”後面的責任、義務,《黃帝四經·道法》中則強調依法監督信托責任的執行。上面說: “道體虛空無形,寂靜深遠,萬物賴之以生。人壹降生便有患害隨之,這是因為人的本性中存在著欲望且這種欲望永無止境。人生則好妄動,妄動必有患害。具體表現在不能相識而動,甚至還逆時而動。妄動必然妄舉事,舉事則患害隨之,具體表現在行事違逆事理或舉事不量力而行,甚至行事不知功用何在。凡人舉事必有言說,有言說即有患害,具體表現在言無征而爽信或口出大言不知尊敬他人,或者明明做不到的事卻稱能做到,或言過其實浮誇,或力所不及卻揚言力量大有余。宇宙萬物萬事都生於道,其死生成敗都是由道決定的。禍福同出壹門,人們卻不知道它們產生的原因。要想明白死生、成敗、禍福的道理,只有依靠道了。依靠道,就能把握所出現的細微事物的形和名,形和名的觀念壹旦確立,那麽是非黑白的分界也是隨之確定了。所以懂得大道的人示範天下的便是變通而不固執,功成而不依賴它,順時而動不妄為,處事公正不以私意。因此天下之事便可以在形名確立、名實相符的情況下自然而然地得到治理。各項法令制度都已確立,官職都已建置,那麽天下萬物就無所逃匿隱跡了。心胸廣闊,能包容壹切的人是精明的,最為精明的人總能建立功業。遵循正道的人總能達到因時而靜的最高境界(至靜),至靜的人就是聖人。大公無私的人總是睿智的,至智的人可以成為天下所取法的榜樣。如果用法度來審定是非,並且參照自然、社會的必然規律,那麽天下之事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證驗了。事物繁多,多得如同倉中的粟米,然而法律制度壹壹設置具備了,那麽再隱秘微妙的東西也無法逃脫。所以說法度已經具備了,所有事都可以得到有效的監督和治理。”(原文:虛無[刑]形,其裻冥冥,萬物之所從生。生有害,曰欲,曰不知足。生必動,動有害,曰不時,曰時而□。動有事,事有害,曰逆,曰不稱,不知所為用。事必有言,言有害,曰不信,曰不知畏人,曰自誣,曰虛誇,以不足為有余。故同出冥冥,或以死,或以生;或以敗,或以成。禍福同道,莫知其所從生。見知之道,唯虛無有。虛無有,秋稿[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則黑白之分已。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也,無執也,無處也,無為也,無私也。是故天下有事,無不自為刑[形]名聲號矣。刑[形]名已立,聲號已建,則無所逃跡匿正矣。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靜,至靜者聖。無私者知[智],至知[智]者為天下稽。稱以權衡,參以天當。天下有事,必有巧驗。事如直木,多如倉粟,鬥石已具,尺寸已陳,則無所逃其神。度量已具,則治而制之矣。)商鞅認為名分(名實)與法治是統壹的,是實現社會治理的前提條件。《商君書·定分第二十六》:“聖人壹定給法令設置法官,設置法官做天下人的老師,就是為了定名分。名分確定了,奸詐之人可以變得正直誠實,人民都謹慎忠誠,而且都能自治。所以確定名分是勢所必治的辦法,不確定名分是勢所必亂的辦法。勢所必治就不會亂;勢所必亂就不會治。勢所必亂再加治理,就會更亂;勢所必治再加治理,才會更治。聖王在勢所必治的情況下來治國,不是在勢所必亂的情況下來治國。”(原文: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