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基本原則:
1、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即壹國對於在其境內的某壹外國人因民族、種族、國籍、宗教、參加某壹政治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觀點而遭受其本國或居住地國通緝、審判或判刑而給予庇護,拒絕將其交給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
2、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壹般各國都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國民。
3、雙重犯罪原則。請求引渡國和被請求引渡國雙方的法律都認為某種行為是犯罪行為,或者是引渡條約上所指定的罪行。
4、或引渡或起訴原則。罪犯避難國必須懲處該罪犯,或將他遣送給能夠並願意懲辦他的國家。
5、壹案不再理原則。指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再行起訴或受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