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等活動,加強監區文化建設,創造有益於罪犯身心健康和發展的改造環境。
第三十三條 監獄應當辦好圖書室、閱覽室、墻報、黑板報,組織開展經常性的讀書、評報活動。
監獄圖書室藏書人均不少於10本。
第三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成立多種形式的文藝表演隊、體育運動隊等,組織罪犯開展文藝、體育活動。
第三十五條 監獄應當根據條件,組織罪犯學習音樂、美術、書法等,開展藝術和美育教育。
第三十六條 監獄應當建立電化教育系統、廣播室,各分監區要配備電視,組織罪犯收聽、收看新聞及其他有益於罪犯改造的廣播、影視節目。
第三十七條 監獄應當根據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美化監區環境,規範監區環境布置。
第三十八條 監獄應當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以及每月的第壹天,組織罪犯參加升掛國旗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