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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權行為或侵權內容的存在後才有義務采取措施,如刪除、屏蔽或是斷開鏈接等。如果在明確知道侵權事實後,仍不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則需要承擔責任。

避風港規則是處理網絡服務商與版權人糾紛解決的核心原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

對損害擴大部分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規則是:網絡服務商對網民上傳至網絡的信息沒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原則上網站不為網民的版權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版權人向服務商提示網絡中存在版權侵權行為後,服務商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如果網絡服務商接到版權人提示後怠於采取必要措施,那麽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避風港原則”是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提出的壹個概念。

這個法案旨在解決互聯網絡時代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問題。按照立法者的原意,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很難對互聯網絡信息進行及時有效的審查,因此,在確定創作即享有版權原則的基礎上,應當對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網開壹面,建立所謂的“避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