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是指在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或 辯護人 就案件事實和 證據 情況,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意見的 訴訟 活動。 法庭辯論階段是審判程序的重要階段,其主要任務是組織當事人對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提出自己的看法,陳述自己的意見,以便於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在辯論中,當事人應註意以下幾點: 壹是辯論的語言應簡單明了並富有邏輯,不得有對對方進行侮辱、謾罵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 二是辯論應緊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不可對壹些旁枝末節糾纏不清而忽略主題; 三是下壹輪的發言不得重復上壹輪發言的觀點與內容; 四是如欲打斷對方的辯解而欲與其辯論,應經審判長許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