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2、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監督權的含義如下:
1、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
2、批評建議權實際上是由批評權和建議權兩項權利組成。批評權側重於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或其他感到不滿意的地方提出批評意見;
3、建議權側重於公民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缺點或不足之後有權通過壹定的形式提出改進建議。批評權與建議權往往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所以壹般被統稱為批評建議權;
4、控告檢舉權主要是指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或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揭發,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