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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上議院和下議院?

上議院和下議院最早產生於英國。

英國兩院制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英國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英國下議院以互相制衡。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之名。上議院之權力曾壹度淩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之權勢逐漸淩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至1949年間通過的多條國會法令規定,除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令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世襲貴族的席位予以廢除,僅保留兩席給國務重臣,以及另外90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英國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壹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

下議院大約也是在14世紀出現,並且壹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時至今日,下議院在兩院中占主導地位。它是壹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目前內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常用的英文簡寫則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議院議員是經由多數制選出,國會每屆不可長於5年,5年之內就要宣布解散,而國會解散之時,也就是下議院議員任期的終結。

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上院駁回大部份法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法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如果失去了下議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在《國會法令》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禦準。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壹個月。依據壹個比國會法令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