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的特點有:
(1) 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市場(寄售地),然後經代銷人在寄售地向當地買主銷售,是典型的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它不同於壹般的先出售、後運貨的貿易方式。現貨銷售,有利於掌握時機,提高商品的競爭能力。
(2) 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托代售關系,而非買賣關系。貨物的所有權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屬寄售人。萬壹代銷商破產,寄售人可以收回寄售商品。寄售貨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寄售人承擔。代銷商壹般不需墊付資金,也不承擔市價漲落與銷售暢滯的風險和費用,只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3) 代銷商只根據寄售人的指示代為處置貨物。但是,代銷商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出售貨物,收取貨款並負責執行與買主訂立的合同。
(4) 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後,在到達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貨的辦法,先行壹銷,即當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如有條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則仍運至原定目的地。
(5) 寄售的產品多是必須看貨成交的物品,但不同於拍賣品的現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