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由是壹個哲學中的概念,意即可以自我支配,憑借意誌而行動。
2、學術上存在對自由的概念有不同見解,在對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認識上有所不同。自由包括各國憲法規定的言論信息自由和新聞自由,當然還有諸多的自由,例如: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等。法律概念上則以憲法來保障人的自由權,並同時賦予其國民守護享有各該憲法保障之各種自由權利之義務。
3、自由,在民主政治中又體現為壹種精神:就是對什麽是正確不那麽確定,但是會守護那有選擇之自由的精神。
4、約束是自由之母。人們之所以會追求某種自由,就是因為人們感覺某種不舒適的約束,但是如果感覺不到這種約束,那麽也就不會由此而產生渴求自由意識和行為。所以,感覺約束是產生自由的前提。
擴展資料:
具體定義
1、絕對的自由,是指:個體能夠完全按照本身所具有的意識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不被其他個體或外在事物所強行改變,受到個體內在的約束條件限制)。
2、相對的自由,是指:人類或其他具有高等行為的個體在外在的約束條件下(法律,道德,生態平衡等)能夠去做任何事情(受到外在約束條件限制)。
3、社會中個體自由之間的制約,絕對的自由在社會中存在必然受到其他個體的自由的限制,此種限制之間相互影響,形成了諸如法律,道德等約束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