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法國封建制時期的法律制度,壹般指9世紀上半葉到18世紀下半葉持續近1000年的法蘭西王國時期的 全部法律。其起始時間的標誌,是公元843年 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至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在法國封建制法的形成和發展中,歷經了三個階段,即公元9世紀至13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世紀習慣法成文文化時期和公元16世紀至18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國法律制度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拿破侖統治時期,法國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憲法,構成了法國“六法”體系。由於法國革命具有徹底性,有壹套成熟的思想理論作指導,所以,革命後建立起來的法律指導比較系統和完備,較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比較系統和完備,較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對其他資本主要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3)現代法國法的發展。兩次世界大戰之間,法國連續遭到三次經濟危機的襲擊,國內階級矛盾空前尖銳、復雜。為了應付緊急形勢,縮小了議會權力,加強了行政權利,政府的委托立法議案在議會中占據優勢。同時,為緩和人民群眾強烈的民主運動,於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進行了兩次選舉制度的改革,對原來的法典進行某些修改與補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國的法律制度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繼續進行變革。 (1)封建法制的形成與發展。德國原為法蘭西王國的壹部分。公元919年,東法蘭克王國推舉薩克森公爵為國王,開創了德意誌王朝。封建時代的德意誌長期處於封建割據之中,後來普魯士邦逐漸強盛,並先後戰勝奧地利和法國,為統壹德意誌各邦掃清了障礙。在整個封建時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淵源的多元化是德國法最基本的特點。習慣法、地方法、教會法、羅馬法以及帝國法令長期並存。封建時代最著名的習慣法匯編是《薩克森法典》,大約編纂於1220年,其內容主要是關於民事、刑事問題和訴訟規則,以及調整封建關系的采邑法。封建時代後期出現了壹部以帝國名義頒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納法典》(1532年頒布)。該法方面的內容,被多數邦國長期授用,在德國封建法的發展中具有重要影響。
(2)德意誌帝國的建立與近代德國法律體系的形成。1871年,普魯士以“鐵與血”的政策完成了統壹德國的任務,建立了德意誌帝國。統壹後的德國以原普魯士邦國的法律制度為基礎,建立近代法律體系,先後頒布了憲法、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法院組織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為大陸法系的又壹個典型。由於德國統壹是自上而下完成的,德國革命帶有不徹底性,封建專制主義沒有受到根本批判,近代德國法律體系也帶有很強的封建君主專制色彩。與此同時,由於德國具有“潘德克頓學派”的理論基礎,德國法相對於19世紀大陸法系其他國家而言,結構更加嚴謹,邏輯更加嚴密,概念更加準確。
(3)魏瑪***和國時期法律的發展。1919年,戰敗的德國進入魏瑪***和國時。由於政體的變化和社會化思潮的影響,德國加快了民主政治的進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時,頒布了 大量的“社會化”法律,如調整社會經濟的法律和保障勞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國成為經濟立法和勞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國成為立法和勞工立法的先導。
(4)法西斯專政時期德國法的蛻變。1933年,納粹黨頭目西特勒出任總理,開始了法西斯獨裁統治。西特勒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令,將國家政治生活全面納入戰時軌道。在憲政方面,頒布了《消除人民和國家痛苦法》、《德國改造法》等壹系列法西斯法令,廢除了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和聯邦制,維護西特勒個人獨裁和納粹壹黨專政。在民事法律方面,頒布了《卡特爾變更法》、《強制卡特爾法》等法令加強對壟斷組織的扶持,強化壟斷資產階級對國家政治生活的控制,並且頒布了《世襲農地法》、《德意誌血統及名譽保護法》等單位法律,推行種族歧視和種族滅絕政策,鞏固法西斯政權的統治基礎。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則被徹底拋棄,代之以種族主義原則。
(5)二戰後德國法的變化。1945年5月8日,納粹德國戰敗投降。由於英、美、法、三國和蘇聯對德國的分別軍事占領,德國曾長期處於分裂狀態,直到1990年10月3日才實現統壹。戰後西德建立了德意誌聯邦***和國,恢復了魏瑪***和國的法制,並根據1949年波恩基本法確立的和平民主原則,對原有的法律進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為減輕。兩德統壹後,基本上實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是也根據情況對新問題進行了若幹修改。 (1)封建法制的形成和發展。奴隸制時期,日本使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現為不成文的命令和習慣。公元645年的“大化革新”,廢除了奴隸制,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統治,創建了以唐朝法律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從大化革新至1868年明治維新前的日本法律制度,其形式內容及法律觀念均受到中國封建法律以及法律文化的深刻影響。
(2)近代日本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1868年,日本進行明治維新,通過壹系列改革綱領,著手進行國家政治經濟制度的改革。隨之,圍繞著經濟和司法等方面的立法改革也廣泛開展起來,為建立西方化的資產階級法制奠定了基礎。從19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日本法開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以歐洲大陸,尤其是德國法律為模式相繼編纂了壹系列法典,使日本資產階級法律體系最終得以確立。
(3)現代日本法的發展。從第壹次世界大戰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30多年間,日本法律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這種變化以1932年軍事獨裁體制的確立為標誌,大體可分為兩個階段。前壹階段經過不斷改革,法制建設趨於完備化;後壹階段則與軍事獨裁統治統治相適應,法制走向法西斯化。二戰後,日本法律制度較多接受美國法的影響,法律風格有所變化,並建立了以國會為中心的責任內閣制,賦予公民較廣泛的民主自由權利,而且進行了大規模的經濟立法活動。
日本法以善於吸取外來發達的法律制度見長,體現了東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明治維新以前,日本法承襲中國唐代和明代法制的傳統,是中華法系的重要成員。明治維新以後,日本加入了大陸法系的行列,以德國法為樣板建立了六法體系,但也保留了濃厚的封建因素。二戰以後,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許多精華,在當代社會的法律體系中別具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