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批指審查並批準,審核指審查並核實。審批重在批準,審核重在核實。審批是審查和批準,是指老板或法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院規,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是老板或法人對下級部門或人士意見或報告的審查批復,隨時有最終決定權;
2、審核是審查和核實,是為獲得審核證據並對其進行客觀評價,以確定滿足審核準則的程度所進行的系統的、獨立的並形成文件的過程,是指對相對人及相對工作審查核實的過程,既是協助老板或法人控制質量及成本等工作過程,報老板或法人審批的行為;無最終決定權。不是向老板或法人要權的過程,更不是顯示自己多有權利或多有形象的過程。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實施意見》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審批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目前,行政審批的形式多樣、名稱不壹,有審批、核準、批準、審核、同意、註冊、許可、認證、登記、鑒證等。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相對人實施某壹行為、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取得某種資格資質及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同意的,都屬於《實施意見》所要求清理和處理的行政審批項目範圍。因此,在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時,不能只註意其名稱和形式,而應當把握其“必須經過行政審批機關同意”這壹實質,才能保證不重項、不漏項。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批機關作為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機關對其內部有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決定不屬於《實施意見》所要求清理和處理的行政審批項目範圍。
《實施意見》所稱行政審批制度,包括行政審批的設定權限、設定範圍、實施機關、實施程序、監督和審批責任等內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既要減少不必要的審批項目,還應調整行政審批的權限、減少環節、規範程序、提高效率、強化服務、加強監管、明確責任,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