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聯系: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同屬犯罪故意,都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實情況有認識,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超出行為人之預料,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願。
區別:
(1)在意識因素方面.行為人對危害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確定性認識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也可以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間接故意只能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不能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
(2)在意誌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對危害結果抱著希望發生的態度,間接故意表現為放任的態度。間接故意雖然不是積極主動地追求危害結果,但也絲毫沒有采取措施來防止結果的發生。
(3)從這兩種故意發生的情況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於追求危害結果的犯罪行為之中,因此,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點。間接故意則必須以追求其他某種目的的行為為前提,因此,具有伴隨性的特點。也就是說,間接故意不能單獨產生和存在,只能伴隨著行為人的其他行為和其他心理狀態而出現。
直接故意成立的條件是怎樣的?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對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犯罪故意的壹種。
成立條件是:
(1)認識因素,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意誌因素,行為人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即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有什麽相同的地方嗎?
(1)在認識因素上,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在意誌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此外,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分類只是犯罪故意內部的壹種理論分類,在立法上確定罪名和司法上使用罪名時,都不使用這兩個概念,統稱為故意。如故意殺人罪不能分別稱之為直接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