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處罰:對賣淫或嫖娼的人,通常會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且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輕:如果違法行為的情節較為輕微,可能會只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特定情況下:在壹些特殊情況中,如對未滿16歲或超過70歲的人進行處罰時,可能會有特殊的處理方式,但這並不改變上述基本原則。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1、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也應當立案;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