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新國標"20/40標準"、“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裏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
機動車 是指本身裝有機械動力驅動的車輛。也是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機動車壹般是指本身具有動力裝置,可以單獨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駛,並完成運載任務的車輛。
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有: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於4500千克,或車長大於等於6米,或乘坐人數大於等於20人的各種汽車。
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
專用汽車:指專門設備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特種車:指有特殊專門用途的緊急用車輛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車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有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行駛在軌道上的車輛。
無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電瓶車:指以電動機驅動,以電瓶為電源的車輛。
三輪摩托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二輪摩托車:指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大於或等於50毫升,最大設計車速超過50公裏/小時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