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的體例結構為五編制體例。這也是它的壹大特色。
按照查士丁尼法典模式制定的各國民法典壹般分為:人、債、物和繼承四個部分(各國在具體安排上可能有所差異)。
而德國民法典則把總則作為第壹編,打破了這壹傳統。總則之後是債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四個部分。這主要是遵循了羅馬法學家的分法。
擴展資料:
《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技術方面的高超的成就,壹直受人稱道的,並遠遠高於《法國民法典》。這種成就表現在:
在大的方面,整個法典的體系十分合理,邏輯性強;在規定方法上,采取適度的概括方法;在用語方面,名目做到精確壹致。
法典的語言和思維方式不能密不可分,抽象概括式的《德國民法典》,傾向於使用壹種法律的專業語言和藝術語言,傾向於創造抽象的語言和技術意義的表達方式。
所以精密的概念必然需要壹種嚴密的體系作為來確定其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和上下屬關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