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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

權利法案(英國)

東方法眼按:《權利法案》,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國憲法中重要的壹部法律,由威廉三世於1689年簽署,威廉三世被宣布為“光榮革命”之後英國國王的前提就是必須接受由議會所提出的這部《權利法案》。在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壹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超向虛位君主制度的重要壹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權利法案》是英國歷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壹部法案之壹,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被認為是美國憲法的前身。

國會兩院經依法集會於西敏寺宮,為確保英國人民傳統之權利與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壹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壹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征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

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壹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壹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壹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彼等(即靈俗兩界貴族與眾議員等)並主張、要求與堅持上述各條為彼等無可置疑之權利與自由;凡上開各條中有損人民之任何宣告、判決、行為或訴訟程序,今後斷不應據之以為結論或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