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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件罪立案標準

1、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國家公文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

壹、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怎麽處理

1、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有法定情形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壹百萬元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屬於身份犯,不僅包括中介組織的人員,還包括中介組織。如果中介組織的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成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屬於《刑法》第229條的加重情節。

三、偽造文件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

所謂公文,壹般是指國家機關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於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對於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

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壹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壹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壹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壹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復印、偽造另壹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制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準而擅自制造。

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於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3、主體要件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4、主觀要件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如行為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