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篇1
論法學 教育 的困境與改革
壹、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現狀
中國法學教育源遠流長,據歷史記載,中國最早的法學教育起源於春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始於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國有史以來的第壹所法學教育專門機構?直隸法政學堂。從1952年開始?司法改革?運動,各大學原先設置的法律系撤銷或合並,這壹過程被稱?院系調整?。從?院系調整?之後,?政法教育?代替了傳統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大學法學系的任務是培養從事政法理論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機構與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進入司法系統,造成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體制化。這種體制化壹方面導致了法學教育主要局限於高等院校內部法學學科體系的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另壹方面致使法律職業未能走上職業化的發展軌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眾化的傾向,至今還深深影響著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和發展。
改革開放後,法學教育開始復蘇,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定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極大地促進了法學教育的發展。短短的30年,法學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中國1977年恢復招生時,全國只有3所法學院系,100多個大學法學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學專業學生76萬人,其中碩士生8萬人,博士生1萬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學教育為主體的、成人高等法學教育和中等法律職業教育為補充的法律教育體制,建立了包括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和法律碩士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學位制度。但是,應當看到在我國法學教育繁榮發展的同時,其背後隱藏的深層次問題。
二、中國法學教育的困境
(壹)從社會層面上看法學教育問題
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反映了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情況,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分離是20世紀50年代法律革命的產物。時至今日已經成為不可動搖的體制,中國的法學教育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法學人才培養的多元化和層次化,造成了國家教育管理的混亂和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
當年大量農民、工人和轉業軍人經過簡單的培訓進入司法機關,對他們的大規模在職教育催生了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多元化和層次化,這壹法學教育體制壹直延續至今。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從教育層次上有中專、大專、本科、雙學位、研究生教育;從教育 渠道 上有正規普通高校法學教育,有法律函授、廣播電大、夜大等非正規法學教育;從法學教育的招生類別來看,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有公費生、自費生和委托培養生,法學研究生教育也分計劃內招生和計劃外招生等。這些導致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和人才標準口徑不壹,同時沖擊了正規法學教育,影響了教育質量。
2.盲目擴大招生規模造成教學質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壓力。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各類教育機構不顧自身的辦學條件,在師資、圖書資料等教育設施不具備的情況下盲目招生,導致法學人才培養質量難以保證,現在的法學專業畢業生普遍存在法學基礎不牢、實踐能力差、法律思維能力低等問題。這樣的畢業生無法處理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日益復雜、新型的社會關系,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需要。
3.司法考試制度給我國法學教育帶來了機遇與挑戰,處理不好會影響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在我國,不僅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之間是分離的,就是法律職業各個行業本身也是相互獨立的,我國最早有律師資格考試作為律師的準入條件。法院和檢察院從20個世紀80年代末起也開始在系統內部進行相應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但是難度要小於律師資格考試,很大壹部分轉業幹部或復轉軍人並不需要參加此類考試便可以直接當上相應級別的法官或檢察官。鑒於此,從2002年開始,國家推行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作為取得法律執業資格的條件,這就為我國法律職業精英化、同質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並不完善,其中主要體現在沒有將法學專業作為唯壹的報名專業資格,這與西 方法 治發達國家的法律職業準入做法不同,與其他行業(如醫學)通行做法也不壹致,使得我國法律職業精英化、同質化面臨挑戰和不確定性。
(二)從法學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國法學教育的不足
法學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涉及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和如何培養兩個基本問題,即培養什麽樣的人才和培養模式。法治發達的西方國家將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精英型?法律人才,綜合理論素質、實際職業技能以及職業道德水平都達到了壹定高度。而從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來看,原有的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法治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學教育出現了許多問題。
1.教學內容上,我國的課程設置不合理。開設的課程主要是以部門法學科的劃分或國家頒布的主要法律為主,重在講授原理和條文,忽視對原理、條文背後所蘊涵的價值取向、社會觀念的講解;培養和訓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課程很少;忽視對學生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論,輕實踐。教師在課堂上過多地講授理論知識,課堂討論、案例分析教學、啟發式教育等 教學方法 運用過少。這種教學方式很難調動起學生學習積極性,不利於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和培養。同時,很多學校的教學資源嚴重不足,沒有先進的技術設備,多媒體、模擬法庭、實習場所等硬件設施都不到位,嚴重影響教學效果。
3.師資水平上,我國的教師來源單壹。大多數教師都是法學院高學歷的應屆畢業生,他們沒有任何法律職業實務 經驗 ,這樣的教師教學只能是理論的思辨,無法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同時,學校重科研、輕教學的情況嚴重,許多教師為了評職稱,關註學術研究,忽視教學工作,這也不利於高素質法學人才的培養。
三、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
面對如此眾多的問題,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應該向什麽方向發展,中國需要什麽樣的法律人才,怎樣解決中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問題,怎樣培養出適合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現實問題擺在我們的眼前。
(壹)更新教育理念,明確法學教育培養模式
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必須定位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民主法治建設進入了全新的發展時期;國際經濟、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趨頻繁,各種復雜、新型的社會關系不斷出現,社會對法學人才的法律認知、法律職業的 思維方式 和處理法律事務的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識教育的培養模式已不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須更新教育理念,以培養應用型、復合型的法律人才為目標。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使學生掌握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廣泛的科學人文知識;具備嚴密的法律 邏輯思維 能力和突出的語言表達能力;同時註重對學生職業道德的教育、職業技能訓練以及創新能力的培養。
(二)規範辦學層次,優化教育結構,改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狀況
1.取消法學專科教育和非正規法學教育。
我國目前法學人才培養分為三類: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從各國法學教育來看,法學專業的最低層次是法學本科,這是法學專業的學科性質決定的。我國法學專科教育起點過低,容易造成法學人才素質低下,因此應當取消法學專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法學教育層次體系,本科階段以培養從事司法實務的實踐型人才為主,研究生階段以培養研究型人才為主。
2.規範非普通高校的法學教育,優化法學教育結構。
應當明確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是法學學歷教育的唯壹合法主體,禁止司法系統和行政系統興辦的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行政學院、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公安院校、司法學校、培訓中心以及各種廣播電視大學、夜大等各種非普通高校開辦法學學歷教育,將這些學校的法律教育定位為法律職業培訓教育或者法學繼續教育。
3.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改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狀況。
施行司法考試制度有利於法律職業***同體的建立,對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大有裨益,能夠提升法學教育的學歷層次;促使學校改進教學,提高教學質量。要真正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同壹性必須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確定法學本科是報考司法考試的唯壹準入資格。
(三)改革人才培養方式,提高法學教育的教學質量
1.完善法學教育內容,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
除了法學專業的專業主幹課程和基本課程外,應該開設交叉學科,如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等,開拓學生的視野;為適應中國和世界接軌的要求,應努力培養熟悉WTO規則、國際條約和其主要成員國相關法律的法學人才。我國法學教育最大的問題是與法律職業相分離,法學人才實踐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課,包括司法文書寫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寫作技巧、實用偵破技術、司法口才技能(如詢問技術、辯護的技術等)。
2.轉變教學方式,重點培養法科學生的司法實踐技能。
首先,淡化理論的講授,采用實踐性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診所法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法庭旁聽等,讓學生身臨其境地學習、體會法律職業者的工作,學會用法律職業者的法學思維去思考和解決問題。其次,加大對法學教育的基礎性投入,引進先進的科技設備和技術手段,充分利用多媒體技術和互聯網開展教學,實現教學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成果***享;建立法學教育實習基地,強化與法律職業團體的聯系,讓學生參與到法律實踐中去。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法學教育培養目標。
法學教師是培養法學人才的關鍵,教師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法學人才的培養。現階段,我國的高校法學教師法律職業水平不高,因此,大學法學教師,特別是講授實務性非常強的課程的教師要定期參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或參與辦理案件。同時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選任教師,聘請法律實際工作部門的優秀人才來校兼職客座教授,彌補高校教師實踐能力的不足。高素質師資隊伍的構建還有賴於提高教師的待遇,鼓勵教師探索教學改革和實踐,而不是僅僅將科研成果作為評價教師水平的決定性指標。
我國現代法學教育只有壹百多年的歷史,從歷史進程上看,還屬於剛剛起步的探索階段,存在問題在所難免。雖然法學教育的改革千頭萬緒、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們立足國情,對未來法學教育的發展有科學的判斷和穩步推進改革的具體方案,實現法學教育現代化將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篇2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
摘要: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的實質是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的範式對話,環境法與民法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存在著很大的沖突,其原因在於民法所采取的是個人主義範式理論,而環境法所采取的是整體主義範式理論,因此二者之間自然就會存在著差異性。由於當前環境問題的突出,致使法學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實現法學與民法學的對話尤為重要,與此同時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自身的範式危機也是構成當前實現二者對話必要性的深層因素。基於此,本文首先闡述了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產生的動因,然後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再次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進行了探討,最後為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與重構提出對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二者之路。
關鍵詞:環境法學;民法學;範式整合;個人主義範式;整體主義範式
前言:當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的互動性成為了法學研究界所關註的壹大焦點,民法學關註此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綠色?民法典的呼聲日益高漲,而環境法關註這壹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很多關於環境法的基本問題都與此研究相關,而關於存在爭議性強的問題通過法學的分析,也會歸結到這壹互動研究上。盡管當前關於此議題的探究已經上升到理論層次,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層意義,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壹個系統的框架,並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在範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
壹、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產生的動因
(壹)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
當前,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相關學術界壹直為探索解決途徑而努力,加上科學發展觀的提出,面對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促使跨學術研究更加的活躍。因此,基於社會這股強大的政治氛圍與理論氛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對話得以實現。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瀾
隨著民法典立法進程的推進,民法學界為了進壹步捋清環境問題對民法學的影響,因而需要與環境法學之間建立對話,以順應對民法典立法這壹項重任所帶來的挑戰。在民法的立法中,關於物權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資源方面的立法問題,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環境侵權救濟的問題,因此,民法必然會尋求與環境法實現對話的途徑。
(三)環境法學探索者的推波助瀾
針對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成為環境法學者當前所面臨的壹大挑戰,而民法中的相關內容正符合了環境法學者的需求,因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也成為了環境法學解決問題的途徑之壹。環境法以解決環境問題為先導,因而突破傳統的束縛,實現跨專業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諸多部門法於壹身的法學理論?儲備庫?,順利成章的成為環境法學者尋求溝通的對象。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壹)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存於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性特征,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於學科設置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臺環境法時,關於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沖突的實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沖突問題,其根源並不屬於正確與否的判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根本在於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困難與挑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礎上,進壹步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解決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解決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實現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挑戰與危機?,其挑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於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對於其所應對的挑戰是實現二者對話的根本動因,而關於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本質為理論研究範式危機。
1.理論範式概念
所謂的範式指的是:由從事某壹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壹領域內所達成的***識以及基本觀點,是壹個學科的***同體在研究準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同約定[1]。當前,在國內學術界對於範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因而其內涵已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具體來講,當前範式所指的是涉及到壹個學術***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有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準,還包括了人們理解世界的知識體系。
2.環境法學範式危機
理論範式概念的誕生來衡量我國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充分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建立屬於自身的理論研究範式,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範式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自身的理論研究模式,可從以下實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非常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分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形成理論範式體系。但是,並不能因為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論範式,就片面的認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範式危機存在於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 3.民法學範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於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主觀觀念為基礎建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而,民法由此開展了壹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斷的承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陷入被動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範式來恒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改革階段,顯然其所承擔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規範,就認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使命,全身心的致力於此,這並不屬於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此,作為我國法律全局性的範式危機,只能說明我國的法律還過於?年輕?,只要壹定的時間其必將能夠茁壯成長。
4.範式的整合
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根本,是理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因素。因此,不管對範式危機承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還原於實踐,通過實踐來驗證,並通過實踐來使其?羽翼豐滿?,只有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挑戰,才能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壹大問題與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誕生,而同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革命?的出現,這就充分的顯現出傳統的範式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範式正在發展過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打破重重危機並構建全新範式理論的最好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實現二者理論重構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與重構。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
(壹)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於:使二者能夠明確界定自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範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能
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能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模式、更新雙方的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意識進行轉變,從而更新自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協調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來促進各自的發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實現了換位思考,通過轉變自身原有思維來實現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解決,從而也就形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範式重構。此外,在實現對話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
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壹)環境法學――以民法力量實現對環境問題的解決
環境法的形成與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尋找到解決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候會?另有壹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於政府強調自身的主導作用,因此,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點,因此,其在表現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規定或者強制性的規範為主,從而使自身局限於其中,因此,?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同呼聲。而其中關於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實現環境法學理論範式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挑戰也成為了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進程。當前,民法學理論已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實現深入研究與匯總。比如民法中關於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於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註的焦點。由於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於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現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分重視。因而,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出發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保護融於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準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領域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五、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範式整合的途徑――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在當前民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於修正並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當前關於公***安全秩序原則,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 總結 ,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於?危害國家工序的行為?的原則需要對其進行進壹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壹原則的實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範式接受整體主義範式觀念修正的鏈接,因此,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則中得以體現。為了更好的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自覺的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程度的來實現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實踐。
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發展到壹定程度後,必然會出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此,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原因之壹,也正是基於以上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註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基於此,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際規範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壹定的承接關系,也正是基於這壹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壹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忽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與承接關系。事實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壹種新的思路。
六、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基於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整合進行了研究研究探討,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壹個系統的框架,並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在範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通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產生動因、可行性與必要性、目的與功能、內容與現狀的探討,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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