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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壹下警備司令部的任務?

警備區首腦機關,警備司令部是軍務機關,對外掛警備司令部牌子,職責由是當地省軍區、警備區司令部的軍務部門負責。警備司令部的司令壹般並不是該省級軍區或軍分區的司令來擔任,而是由該單位的副司令來擔任的,參謀長也不是由本單位的參謀長來擔任,而是由本單位的副參謀長來擔任。除了二位領導外,警備司令部就再也沒有其它首長了,接下來的就是日常辦公機構(即軍務處、科或軍務動員處、科內設置的警備辦公室),再下來就是編制的專職或臨時兼職的警備糾察連(排)。

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條令

第壹章 總則

第二章 警備司令部職責和工作制度

第壹節 警備司令部職責

第二節 警備司令部工作制度

第三節 警備執勤人員職權

第三章 維護軍容風紀

第壹節 任務

第二節 軍容風紀檢查糾察勤務的組織

第三節 對違反軍容風紀軍人的處理

第四章 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壹節 任務

第二節 軍車檢查糾察勤務的組織

第三節 對違章違紀軍車的處理

第四節 事故的處理

第五章 維護軍隊聲譽和軍人權益

第壹節 協助地方有關部門查處冒充軍人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節 制止和糾正損害軍隊形象的行為

第三節 幫助過往軍人解決困難

第六章 執行臨時性警備勤務

第壹節 任務

第二節 臨時警衛勤務

第三節 組織協調駐軍參加有關活動

第七章 警備分隊和收容所

第壹節 警備分隊

第二節 收容所

第八章 對警備工作人員的管理與監督

第九章 附則

附錄

附錄壹 “糾察”臂章式樣

附錄二 《警備糾察證》式樣

附錄三 警備執勤肩章式樣

附錄四 《警備糾察》車輛標牌式樣

附錄五 《違紀軍人通知單》式樣

第二章 警備司令部職責和工作制度

第壹節 警備司令部職責

第十條 衛戍區、警備區、省軍區和上級指定負責警備工作的單位的首長,兼任所在地區警備司令部首長,對轄區內的警備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壹條 警備司令部履行下列職責:

(壹)掌握警備工作情況,制定警備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分配駐軍警備執勤任務,檢查實施情況;

(三)組織實施對外出軍人的檢查糾察;

(四)組織實施對外出軍車的檢查糾察;

(五)協助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軍車違章和交通事故;

(六)協助地方有關部門查處冒充軍人、軍車、軍辦企業或者冒充其他軍隊單位的違法犯罪活動,制止損害軍隊聲譽和軍人權益的行為;

(七)幫助過往軍人解決困難;

(八)組織實施臨時警衛勤務;

(九)組織協調駐軍參加集會和協助地方維護社會治安;

(十)領導、管理警備分隊和收容所,根據警備執勤任務的需要,決定執勤人員攜帶武器或者警械;

(十壹)規定駐軍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

(十二)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警備處(科)在參謀長領導下承辦警備司令部的日常工作。未設警備處(科)的警備司令部,日常工作由軍務裝備處(科)承辦,對外稱警備處(科)。

第十三條 警備分隊執行日常檢查糾察勤務,由警備司令部按照計劃派遣。動用警備分隊和裝備執行與警備勤務無關的任務,或者動用警備分隊以外的部隊(分隊)執行警備勤務,必須按照中央軍委關於部隊部署和調動的批準權限執行。

第二節 警備司令部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警備司令部應當建立警備值班制度。

警備值班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駐軍單位以及警備分隊的請示、報告;

(二)傳達上級機關和首長的命令、指示,檢查執行情況;

(三)掌握警備執勤情況,將當日警備工作情況報告首長,重大問題隨時報告;

(四)接待與警備工作有關的來訪人員;

(五)填寫值班日記;

(六)承辦與警備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務。

第十五條 警備司令部根據需要召開駐軍單位聯席會議,傳達上級指示,通報情況,布置任務,研究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警備司令部應當每半年向上級報告壹次警備工作情況。轄區內發生軍人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重大軍車事故或者其他重大問題,應當隨時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第十七條 警備司令部應當每季度向駐軍單位通報壹次警備工作情況,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況應當隨時通報。

第十八條 警備司令部對警備分隊和駐軍擔負的警備執勤情況應當進行檢查,每季度不少於壹次。

第十九條 警備司令部之間對需要異地核查的問題,可以相互委托,代為查詢。

第二十條 警備司令部應當建立值班、軍人違法違紀、軍車違章、交通事故和勤務派遣等登記、統計制度、健全警備工作業務檔案。

第三節 警備執勤人員職權

第二十壹條 警備執勤人員依據本條令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在營區以外的軍人、軍車進行檢查糾察;

(二)對外出軍人、軍車違章違紀行為予以糾正,必要時扣留違章違紀人員、車輛和違禁物品;

(三)對嚴重違反軍隊紀律並阻撓糾察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威脅公***安全的軍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四)對有嚴重違法違紀嫌疑的外出軍人,進行盤問和檢查;

(五)對損害軍隊聲譽和權益的行為予以制止,並進行必要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