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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政治體制的制度

實行所謂的總統制度。“總統”:根據臺灣當局“憲法”規定,“總統”擁有統帥海陸空三軍、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吏、授與榮典、頒布緊急命令、召集“國民大會”等大權;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又賦與“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組織、“增補中央公職人員”等特權。“總統”兼任“國家安全會議”主席、“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總統”的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壹次,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1992年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的任期改為4年。1994年第二屆“國大”第四次會議又自廢“武功”,“總統”改由“公民直選”。因此,自1996年第九屆起,“總統”、“副總統”均由臺灣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副總統”任期與“總統”相同;“總統”無法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職權或繼任。

“總統府”:是臺灣當局“總統”的辦事機構,系根據臺灣當局“憲法”而設。該機構內設資政若幹人,職責是“對於國家大計,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咨詢”;設秘書長壹人,職責是“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壹切事務,副秘書長壹人輔助之”;設參軍長壹人,職責是“承總統之命,辦理有關軍務事項”,1996年1月撤消了“參軍長”壹職和參軍。“總統府”的行政機構有第壹局、第二局、第三局、人事處、會計處、機要室、侍衛室。另設“國策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委員會”、“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國家統壹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等機構。“總統府”下轄的“國家安全會議”,本來是居於“五院”之上的壹個組織機構,現在實際已成為名大於實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