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
礦產品價值難以確定的,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1、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
3、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